第2301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

信息来源:鄂州市审计局 日期:2018-07-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工作,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审计人员和内部审计活动实施的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和协调工作。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主要包括下列目的:
  (一)实现内部审计目标;
  (二)促使内部审计资源得到充分和有效的利用;
  (三)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更好地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四)促使内部审计活动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组织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领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对内部审计机构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负主要责任。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制定内部审计章程,对内部审计的目标、职责和权限进行规范,并报经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批准。
  内部审计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内部审计目标;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三)内部审计范围;
  (四)内部审计标准;
  (五)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组织结构,多层级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实行集中管理或者分级管理。
  实行集中管理的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对下级组织实行内部审计派驻制或者委派制。
  实行分级管理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通过适当的组织形式和方式对下级内部审计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方面:
  (一)审计计划;
  (二)人力资源;
  (三)财务预算;
  (四)组织协调;
  (五)审计质量;
  (六)其他事项。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可以分为部门管理和项目管理。部门管理主要包括内部审计机构运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行政管理。项目管理主要包括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项目业务工作的管理与控制。
  第三章 部门管理的内容和方法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组织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内部审计目标和管理需要,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保证人力资源利用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内部审计人员的聘用;
  (二)内部审计人员的培训;
  (三)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任务安排;
  (四)内部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分析;
  (五)内部审计人员的业绩考核与激励机制;
  (六)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和人力资源计划编制财务预算。编制财务预算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部审计人员的数量;
  (二)内部审计工作的安排;
  (三)内部审计机构的行政管理活动;
  (四)内部审计人员的教育及培训要求;
  (五)内部审计工作的研究和发展;
  (六)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组织的性质、规模和特点,编制内部审计工作手册,以指导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内部审计工作手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内部审计机构的目标、权限和职责的说明;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组织、管理及工作说明;
  (三)内部审计机构的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说明;
  (四)主要审计工作流程;
  (五)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程序和方法;
  (六)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奖惩措施;
  (七)内部审计工作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组织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支持和监督下,做好与组织其他机构和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组织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领导和监督,在日常工作中保持有效的沟通,向其定期提交工作报告,适时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制定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通过实施督导、分级复核、审计质量内部评估、接受审计质量外部评估等,保证审计质量。
  第四章 项目管理的内容和方法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编制项目审计方案并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做好审计项目管理与控制工作。
  第十八条 在审计项目管理过程中,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应当充分履行职责,以确保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在项目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派审计项目负责人并对其进行有效的授权;
  (二)审定项目审计方案;
  (三)督导审计项目的实施;
  (四)协调、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五)审定审计报告;
  (六)督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下列方面:
  (一)编制项目审计方案;
  (二)组织审计项目的实施;
  (三)对项目审计工作进行现场督导;
  (四)向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及时汇报审计进展及重大审计 发现;
  (五)组织编制审计报告;
  (六)组织实施后续审计;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采取下列辅助管理工具,完善和改进项目管理工作,保证审计项目管理与控制的有效性:
  (一)审计工作授权表;
  (二)审计任务清单;
  (三)审计工作底稿检查表;
  (四)审计文书跟踪表;
  (五)其他辅助管理工具。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保管、查询、复制、移交和销毁等环节的管理工作,妥善保存审计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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