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之总则编 不讲诚信的买卖 法律不支持

日期:2020-11-24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一个人做事要是不讲信用,不仅仅是人品问题,法律上也不会支持。在民法典中,就把诚信原则作为基本原则。

  郭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此后张某提出要购买郭某租赁的房屋,李某为此专门询问郭某是否购买,否则就要卖与他人。当时郭某表示不买,李某便与张某达成房屋买卖协议。

  此后,张某与郭某达成协议,郭某迁出承租房屋,张某向其支付损失费。李某也退还郭某预交的承租费。谁知没过多久,郭某以自己作为承租人具有优先购买权为由,以李某为被告提起诉讼。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官杨丰菀表示,本案中,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同等条件下,郭某的确享有优先购买房屋的权利。但是,郭某实际上已经通过作出拒绝购买的意思表示、与第三人达成补偿协议、从出租人处取回预付租金等行为,表明其放弃优先购买权。郭某又要求对其权利进行保护,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第7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杨丰菀介绍,在市场活动中,不管是个人还是单位,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不能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包括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该秉持诚实、善意,做到严守诺言,诚信不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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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诚信原则是最高行为准则

  诚实信用就是怀有善意、诚实、公开、忠诚,没有欺骗或欺诈,没有假装或伪装。诚实信用原则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对待他人诚信不欺,二是对自己的承诺要信守不怠。在私法领域尤其是在民法债权理论中,诚信原则被视为“帝王条款”“最高行为准则”,成为民商法的系统原则。

  作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诚信原则要求人们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善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否则将获得不利的法律评价。(信息来源:信用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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