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5-20485 发文字号: 鄂州经审办发【2014】1号 发文日期: 2015年06月23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审计局 发布日期: 2015年06月23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正确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发挥审计监督在干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促进领导干部依法依纪、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责任,切实做到勤政廉政,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考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领导干部是指区、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经济开发区、城区街道办事处和市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区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指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结果,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主要领导干部一定任职期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作出的职业判断行为。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原则
(一)法制性原则。审计评价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为审计评价依据,在法定职权范围、授权和委托范围内作出符合事实的判断,不得使用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用语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二)客观公正原则。以审计的事实为依据,不受外界影响、不带主观成分,还要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有机结合,依靠审计调查取证所获得的可靠数据,进行计算、比较和分析,发表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
(三)谨慎原则。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要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属于审计职责范围的不评价,审计证据不足的不评价,审计依据不明确的不评价,未涉及审计事项的不评价。前任、后任责任及政绩不清楚或审计难以界定的不评价,只作客观反映。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方法
(一)定量评价。定量评价是以审计查证和取得的可靠数据与经济责任目标(计划)、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行业标准等进行对比分析,客观反映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
(二)定性评价。定性评价是以审计结果为基础,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评价。
真实性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处理遵守相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情况,以及会计信息与实际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和业务经营成果的符合程度。
合法性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程度。
效益性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经济、效率和效果的实现程度。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内容。
(一)地方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内容
1、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评价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速度、发展水平)。主要是经济目标任务全面完成情况;招商引资;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情况;民生投入及改善情况。
2、贯彻执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法规情况(评价地方贯彻执行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以及土地环保农业等重点法规政策是否准确到位,制定相关的地方政策规定是否合法合规,效果是否达到预期)。主要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以及经济法规情况;国有土地管理、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以及支农惠农等政策执行情况。
3、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评价地方经济决策的管理制度、机制是否健全,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是否民主、科学、符合程序,决策执行和效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主要是地方在项目投资、土地征用出让、国有企业改革、财政资金、工业园建设、招商引资、国有资产营运等重大经济事项中的决策情况。
4、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管理和建设情况(评价项目的执行是否合规、效果是否到达预期)。主要是地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规模、资金来源、决策程序、实施过程及项目效果情况。
5、财政收支及政府负债情况(评价地方财政收支的真实状况,财政预算编制的程序是否合规,财政收入的结构和质量水平,政府负债及偿还能力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影响)。主要是地方财政预算编制、财政收支、政府负债情况。
6、对本级直属部门监管情况(评价制度的健全性、完整性和科学性,地方政府对所属部门、单位执行政策规定制度的监督管理情况,以及制度执行的效益和效果情况)。主要是地方政府对本级直属部门和单位行政审批、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集中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目标责任制、财政财务收支等制度的监督管理情况。
7、领导干部执行财经纪律和廉政规定情况(评价地方建立完善廉政建设的制度机制,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度,被审计领导干部遵守廉政纪律规定情况)。主要是领导个人收入、公务活动的审批和经费支出、家庭住房、工作用车和使用国有资产、亲属在本人管辖范围内经商活动,以及群众举报等情况。
(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内容
1、职能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价部门事业发展状况和发展水平,领导个人为部门和行业所做的主要工作以及取得的主要业绩)。部门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思路,主要工作职责及履行情况。
2、贯彻执行宏观经济政策法规情况(评价部门贯彻执行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及与本部门职责和事业发展相关的经济法规政策是否准确到位,执行是否有效)。主要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及相关经济法规政策情况。
3、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情况(评价领导干部对部门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是否民主、科学、符合决策程序,决策执行措施是否得力,监督是否准确到位,决策效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主要是部门事业发展战略规划、行政许可审批、专项资金分配、基本项目建设、大额资金使用、大宗物资采购、国有资产处置等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管理、制定、执行情况。
4、预算执行及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评价部门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往来单位的真实性、合法性)。主要是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行政事业收费等非税收入管理使用情况,专项资金管理、分配、拨付情况,关联单位经济往来等情况。
5、内控制度建立执行和所属部门单位监督管理情况(评价部门建立完善内部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和廉政建设等制度及制度执行、内部管理状况、管理水平)。主要是建立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廉政建设制度以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6、领导干部执行财经纪律和廉政规定情况(评价部门建立完善廉政制度机制,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遵守廉政纪律规定情况)。主要是领导个人取得收入情况;公务活动审批手续和经费情况;住房、公务用车和其他使用(占用)国有资产情况;退还钱物、上交礼金情况;亲属在其管理范围内经商活动情况。
(三)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内容
1、职能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价单位事业发展状况和发展水平,领导个人为行业所做的主要工作以及取得的主要业绩)。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思路,主要工作职责及履行情况。
2、贯彻执行宏观经济政策法规情况(评价贯彻执行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及事业发展相关的经济法规政策是否准确到位,执行是否有效)。主要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及相关经济法规政策情况。
3、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及效果情况(评价领导干部对单位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是否民主、科学、符合决策程序,决策执行措施是否得力,监督是否准确到位,决策效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主要是事业发展战略规划、单位投资决策,专项资金使用、基本项目建设、大额资金使用、大宗物资采购、国有资产处置等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管理、制定、执行情况。
4、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情况(评价预算安排的合理性、财务收支和经济往来单位的真实性、合法性)。主要是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财务收支情况,负债情况,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关联单位经济往来等情况。
5、内控制度建立执行和所属部门单位监督管理情况(评价部门建立完善内部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和廉政建设等制度及制度执行、内部管理状况、管理水平)。主要是建立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廉政建设制度以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6、领导干部执行财经纪律和廉政规定情况(评价单位建立完善廉政制度机制,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遵守廉政纪律规定情况)。主要是领导个人有无违反规定取得收入情况;公务活动审批手续和经费情况;住房、用车和其他使用(占用)国有资产情况;退还钱物、上交礼金情况;亲属在其管理范围内经商活动情况。
(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内容
1、企业经营发展方面(评价企业经营能力和企业发展能力,领导个人为企业发展所做的主要工作以及取得的主要经营业绩)。主要是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技术创新、对外资产兼并重组等措施和效益效果情况)。
2、贯彻执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法规情况(评价企业执行相关法规政策是否到位,制定相关的企业内部制度规定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企业发展)。主要是企业执行国家宏观产业政策、节能降耗、排污治理、税收和社会保险资金交纳等主要法规政策情况。
3、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评价企业经济事项决策的管理、机制是否健全,企业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是否科学、民主、符合决策程序,决策执行和决策效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主要是企业在生产经营、基建项目、技改投资、对外投资、融资担保、产权转让、资产处置、收益分配等重要经济事项中的决策情况。
4、资产负债损益方面(评价企业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完整、会计核算是否合法合规;企业资产质量状况以及不良资产的变动情况)。主要是资产负债情况、财务收支情况。
5、领导干部执行财经纪律和廉政规定情况(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遵守廉政规定情况)。主要是领导个人年薪、公务活动的审批和经费支出、家庭住房、工作用车和使用(占用)国有资产、亲属在本人管辖范围内经商活动,以及群众举报等情况。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参照指标(见表)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
(一)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发展,完成经济工作目标考核任务,作出“全面完成、基本完成、没有完成”的评价意见。
1、各项目标考核指标完成100%以上的评价为“全面完成”;
2、各项目标考核指标完成85%-100%以内,且主要经济指标全面完成的,评价为“基本完成”;
3、各项目标考核指标完成85%以下的,评价为“没有完成”。
(二)对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经济政策,作出“较好执行、基本执行、违规执行”的评价意见。
1、对作出的决策、采取的措施和与经济有关的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经济政策,评价为“较好执行”;
2、对作出的决策、采取的措施和与经济有关的行为有个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经济政策的现象,但不涉及重大原则问题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评价为“基本执行”;
3、对作出的决策、采取的措施和与经济有关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经济政策或违反重大原则问题,评价为“违规执行”;
(三)对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科学决策责任履行过程中,重大经济政策制定和经营决策规范性作出“规范、基本规范、不规范”的评价意见:
1、重大经济、经营决策制度健全,严格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得到较好执行,实现决策目标,评价为“规范”;
2、建立有重大经济、经营决策议事规则,按决策程序进行,但有个别环节没有得到很好执行,但能基本实现决策目标,评价为“基本规范”;
3、缺少重大经济、经营决策议事规则,违反有关决策程序,决策目标实现不好或出现严重损失浪费,评价为“不规范”。
(四)对领导干部财政财务收支及负债责任中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真实合法、基本真实基本合法、不真实不合法”的评价意见:
1、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会计信息与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或业务经营活动成果相符合,审计后资金调整幅度不超过1%(含1%,下同),未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评价为“真实合法”;
2、提供的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完整,会计信息与财政财务收支、业务活动成果基本相符合,审计后资金调整幅度不超过5%,有个别不真实及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但总体上对财政财务收支及负债没有大的影响,评价为“基本真实基本合法”;
3、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会计信息严重不实,与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或经营活动成果不相符合,审计后资金调整幅度在5%以上,存在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行为,或拒绝提供会计资料,导致审计机关无法进行职业判断,评价为“不真实不合法”。
(五)对领导干部财政财务收支及负债责任中的效益性作出“好、较好、一般、较差”的评价意见:
1、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单位的经济效益实绩与相关的目标、指标、标准的比较,达到评价标准指标的90%以上(含90%,下同),评价为“好”;
2、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单位的经济效益实绩与相关的目标、指标、标准的比较,达到评价标准指标的80%以上,评价为“较好”;
3、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单位的经济效益实绩与相关的目标、指标、标准的比较,达到评价标准指标的60%以上,评价为“一般”;
4、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基本真实、合法,单位的经济效益实绩与相关的目标、指标、标准的比较,达到评价标准指标的60%以下,评价为“较差”
(六)对领导干部履行内控制度建立,规范化管理与监督中的责任作出“有效、基本有效、无效”的评价意见:
1、内部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健全,有关人员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控制的职级,实现目标管理,评价为“有效”。
2、内部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健全,有关人员的控制能力有一定差距或不能全面执行内部控制制度能力,没有出现重大内部控制漏洞,基本实现管理目标,评价为“基本有效”。
3、内部管理制度、内控制度不够健全,制度执行无效,出现重大控制漏洞,没有实现管理目标,评价为“无效”。
(七)对领导干部个人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廉洁从政责任,主要进行客观表述,也可以作出“未发现、违反、严重违反”的评价意见: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责任界定
审计机关应当依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综合评价
在分类评价的基础上,应结合实际情况和相关问题的性质、情节及产生的原因,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综合评价,作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好、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较好、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一般、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差”评价意见。
(一)各分类评价主要为最好档次评价意见的,领导个人廉洁从政未发现问题的,审计查出存在一般性违纪违规问题,并界定为领导责任的,评价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好”;
(二)各分类评价主要为较好档次评价意见的,领导个人廉洁从政未发现问题的,审计查出违纪违规问题仅作经济处理,并界定为领导责任的,评价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较好”;
(三)各分类评价主要为一般档次评价意见的,领导个人廉洁从政违反规定问题的,审计查出有严重违纪违规问题并界定为领导个人承担主管以上领导责任的,对领导干部个人进行经济处罚但不构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评价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一般”;
(四)各分类评价主要为最差档次评价意见的,领导个人廉洁从政严重违反规定问题的,审计查出违纪违规问题性质严重,对领导干部个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移送司法处理,并界定为领导个人承担直接责任的,评价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差”;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和评价意见负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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