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本级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整改和督查办法(试行)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5-20486 发文字号: 鄂州经审办发【2014】1号 发文日期: 2015年06月23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审计局 发布日期: 2015年06月23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和督查工作,促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作用,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和《鄂州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鄂州办发[2014]7号)、《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实施意见》(鄂州办发[2013]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整改和督查工作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市审计局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和所在地方、部门、单位整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结束后,市审计局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等审计结果类文书,及时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地方、部门、单位。对市领导及市有关部门批示提出的整改要求,及时告知相关地方、部门、单位。
第四条 被审计地方、部门、单位的现任主要负责人是审计结果整改工作的第一负责人,离任被审计领导干部应积极配合原所在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地方、部门、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等结果类文书以及有关批示后,应针对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审计决定以及批示要求制定整改方案,于文书送达30日内,向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送整改方案。
第六条 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在审计报告等审计结果类文书送达30日后,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地方、部门、单位报送的整改方案,确定重点督办对象。对未报送整改方案和报送的整改方案不明确的,以及违纪违规问题较多且比较典型的被审计地方、部门、单位,由市监察局下达《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整改督办函》。
第七条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地方、部门、单位应按照整改方案和市监察局下达的《经济责任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督办函》要求认真进行整改,于审计结果类文书送达90日内向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内容为:
(一)落实市领导及市有关部门批示整改意见的情况;
(二)执行审计机关做出的处理处罚决定情况;
(三)对审计机关要求自行纠正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
(四)根据审计机关的审计建议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事项采取措施及处理的情况;
(六)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规范权力运行、防范廉政风险情况;
(七)《经济责任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督办函》落实情况;
(八)尚未整改到位的事项及原因说明等。
离任被审计干部应积极配合,涉及本人需要对任期内审计报告中涉及问题产生的原因等作出说明和解释的,由其本人提交书面文字材料。
第八条 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建立《市本级经济责任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销号情况台账》,全面、逐一登记审计查出的问题,市领导及市有关部门批示意见、审计决定、审计意见建议,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部门、单位确定的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责任人、整改落实的相关凭证资料和文件等。同时,认真核实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对整改到位的予以销号,并记入《市本级经济责任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销号情况台账》,实行集中和动态管理。
第九条 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在审计报告等审计结果类文书送达90日后,根据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地方、部门、单位报送的整改落实情况和《市本级经济责任查出问题整改销号情况台账》,进行审核评估并确定督查对象。
第十条 督查工作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汇报;
(二)召开座谈会;
(三)审核相关资料;
(四)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督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市有关部门给予处理:
(一)因现任主要负责人不重视或其他主观原因、离任被审计领导干部不积极配合造成整改工作不及时或不到位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整改的;
(三)失职、渎职、违规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未采取措施挽回损失和避免进一步损失的;
(四)整改工作中弄虚作假以及违纪违规行为屡查屡犯的。
第十二条  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次年上半年将上年度经济责任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销号及督查情况汇总综合,同时总结整改落实好的经验典型,形成书面材料向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举行的会议上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等部门应将整改落实情况作为考核任用干部、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依据。对督查工作中提出的有关处理建议,应根据各自职能,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对地方、部门、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开展审计业务质量和结果运用情况检查,发现该上报情况未上报、该处理问题未处理、该移送案件线索未移送等情况应责成其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  地方、部门、单位经济责任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和督查工作可以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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