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条例》第三条中规定“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领导体制”,第七条中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
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是做好审计工作的根本保证,是审计监督的最大信心和最大底气。《条例》规定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明确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党组织领导下的审计委员会,加强对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整改等重要事项的管理,研究内部审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规定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应当经单位审计委员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内部审计结果以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应当向单位审计委员会报告,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内部审计工作全过程各环节。
二、现代信息技术在内部审计工作中的运用
《条例》第九条中规定内部审计机构依法享有“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的权利,第三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数字应用、数字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提高内部审计工作数字化建设水平。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加强数字化建设,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内部审计监督的有效性”。
《“十四五”国家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强调,坚持科技强审,加强审计技术方法创新,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审计,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条例》在内审机构的检查范围、审计手段等方面均强调信息技术的运用,把研究型审计理念贯穿了内部审计工作的全过程。
三、内部审计机构工作程序
2018年公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条例》将内部审计制度落地落细,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从内审计划编制、组成审计组、送达审计通知、获取审计证据、征求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异议、审计项目档案等审计实施程序的各个环节对内审机构的工作进行了规定。
这些规定对内审机构有较强指导作用,保障了内审机构在执行审计任务时,实现审计程序的标准化、系统化,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与效率,强化内审机构的透明度与信誉度,确保审计成果的客观性、公正性。
四、政府及部门的职责
《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部审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条例》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从审计指导和监督、审计监督方式、内部审计备案和内审数字应用等方面对审计机关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进行了规定,以确保审计机关落实指导和监督责任,保障内部审计工作的高效、规范运行。
五、对审计机关的工作要求
(一)落实审计指导和监督职责
根据《条例》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部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应明确内部职能机构和专职人员,并依法履行职责。
审计机关可以采取以审代训、业务交流、调查研究、发布典型案例、评选优秀内部审计项目等方式,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审计监督方式上,可以采取日常监督、结合审计项目监督、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单位的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情况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审计机关应当分析评估单位报送的内部审计备案资料,将其作为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的重要参考。同时,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数字应用、数字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提高内部审计工作数字化建设水平。
(二)审计工作开展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应当有效利用内部审计力量和内部审计成果,但是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如果内部审计机构向中介机构购买了审计服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三)异议处理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三十日内向同级审计机关提出申诉,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九十日内向被审计对象回复处理意见。
(四)表彰
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审计机关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熊亚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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