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规定》明确要求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在同级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召集人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单位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机构编制、审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主要负责研究拟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指导下级联席会议的工作,指导和监督部门、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等。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相当职务层次领导担任。此外,《规定》细化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制定、项目实施、审计结果运用等环节的主要职责,努力形成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有序、工作高效的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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