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什么是“电信网络诈骗”?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条规定,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与一般诈骗行为相比,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最大特点在于以电信网络平台为载体,通过在线聊天、语音通话等远程、非接触方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为被害人设计陷阱,达到骗取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明确电信、金融、互联网领域各方主体责任,守好反诈“第一防线”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三、四章明确了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清单,提出诸多预防电信网络诈骗的措施,将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工作重心由“事后打击”前移至“事前预防”,变被动为主动,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
1.电信业务经营者需严守通信安全防线
电信业务经营者具体职责包括:
(1)落实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
(2)办理电话卡数量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
(3)重新实名核验涉诈异常电话卡用户;
(4)不得向未通过风险评估用户销售物联网卡;
(5)规范真实主叫号码传送和电信线路出租;
(6)不得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相关的设备、软件。
2.金融行业需筑牢支付安全屏障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具体职责包括:
(1)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
(2)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
(3)建立开立企业账户异常情形风险防控机制;
(4)建立完善对异常账户、可疑交易监测机制;
(5)完整、准确传输交易信息,保证交易信息真实、完整和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
(6)配合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的涉案资金查询、止付、冻结、解冻、返还措施。
3.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需承担安全保障的法律义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具体责任包括:
(1)提供互联网接入、网络代理等网络地址转换、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器托管、空间租用、云服务、内容分发服务、信息、软件发布服务、即时通讯、网络交易、网络游戏、网络直播发布、广告推广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2)限制、暂停涉诈异常账号相关功能;
(3)设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应当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
(4)核验域名注册、解析信息、互联网协议地址真实性、准确性,实现对域名解析、跳转、转换记录的溯源;
(5)不得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6)不得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7)履行合理注意义务,监测识别、处置利用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业务从事涉诈支持、帮助的有关活动;
(8)公安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依法调取证据时应及时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
三、综合措施全方位整合力量,筑起全民反诈“防火墙”
除了明确特定领域行为主体责任,《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更加注重社会层面的综合治理,确立了国家机构为主导,社会各方主体广泛参与的治理新模式,提高社会公众对电信网络诈骗的参与度。检察机关依法对电信网络诈骗构成犯罪的提起公诉,依法严厉打击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对于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电信、金融、互联网行业经营主体应当对从业人员和用户开展反电信诈骗网络宣传,对本领域出现的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及时向用户提醒。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对提供有效信息的举报人依照规定给予奖励和保护。
四、法律责任明确化、具体化、全面化
针对不同主体,《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明确了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构建起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全方位责任体系,使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责任体系更加科学、全面,推进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系统治理。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规定,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六条进一步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造成他人损害的,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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